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或替代役體位,具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者,得申請並經甄選服研發替代役;具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或大學校院畢業,獲有副學士以上學歷者,得申請並經甄選服產業訓儲替代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 2 條的規定,中華民國男子在年滿十八歲的翌年一月一日起,經過徵兵檢查,如果被判定為常備役體位或替代役體位,並且具備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則可以申請並通過甄選來服役研發替代役。同樣地,如果是具備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或大學校院畢業,並且獲得副學士以上學歷,則可以申請並通過甄選來服役產業訓儲替代役。 根據相關資料《106 年度國家實驗研究所(研究所主修科及學門別等相關法規)》的記載,教育部對於國內大學校院的教育程度劃分有相關規定。此外,根據《教育部行政命令第0870113020 號》的規定,教育部要求各大學進行認證與校系審查,以確保學位的資格合法有效。 另外,在《兵役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中提到,役男在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依照體格檢查結果被判定為常備役體位時,可以申請服替代役。同樣地,按照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役男在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經過體格檢查的結果被判定為免役體位時,則不需要服役。 這些規定提供了關於中華民國兵役制度中研發替代役和產業訓儲替代役的相關法規和條款。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