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研發替代役役男應在主管機關認可的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以及民間產業機構從事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工作。這意味著研發替代役役男有資格參與相關科技或產業研究項目。 同時,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工作的適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在政府公報中。這表示該適用範圍會根據主管機關的指示和政府公告而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法人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