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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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得依其用人單位業務需要,派往國內外接受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
- 2.前項訓練進修期間合計以不超過應服役期二分之一為限。
- 3.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派往國外時,用人單位應依其需要辦理駐外醫療保險,必要時,得加保兵災險,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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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12條,針對每一項、款進行釋義如下: 1.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得依其用人單位業務需要,派往國內外接受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 依此條款所指的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可以根據其所屬用人單位業務的需求,被派遣到國內外進行與其工作職務有關的訓練進修。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在科技公司工作,並負責軟體開發領域。根據這項法規,他可以被派往國內外的訓練機構或大學進行與軟體開發相關的進修課程,以增進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2. 前項訓練進修期間合計以不超過應服役期二分之一為限。 根據此項目,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所接受的訓練進修期間,加總起來不得超過其應該服役的期間的二分之一。 例如,如果一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的應服役期間為兩年,則他所接受的訓練進修期間不能超過一年。 3.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派往國外時,用人單位應依其需要辦理駐外醫療保險,必要時,得加保兵災險,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應。 依據此條款,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被派遣到國外時,他所屬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其需求辦理駐外醫療保險。如果必要,還可以加保兵災險,相關的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例如,假設一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被派往美國進行短期的訓練進修,他所屬的用人單位應該辦理駐外醫療保險,以確保在國外期間有足夠的醫療保障。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加保兵災險,以提供額外保險保障。相關的費用則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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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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