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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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分發用人單位服役期間之服勤管理,以用人單位依本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辦理。
- 2.前項用人單位訂定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除役男工作時間、請假、休假、加班等內容事項,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外,依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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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的服勤管理,應依該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由用人單位訂定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來處理。該服勤管理規定除了要考慮役男的工作時間、請假、休假、加班等內容事項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最低標準,並且要依據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來辦理。例如,在役男的工作時間、請假等方面,應符合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所相關的規定。
- 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法規
-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18-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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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