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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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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訓練紀錄,訓練單位應予登錄役籍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11條,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在接受訓練期間,訓練單位應該將其訓練紀錄登錄到役籍資料中。這意味著訓練單位應該將役男的訓練紀錄保存並紀錄在他們的個人檔案中,以便於日後查閱和管理。該條款目的是確保役男接受的訓練和相關活動得到正確記錄和管理。請注意,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的推論,具體條款的解釋可能需要參考更全面和最新的相關法規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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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訓練紀錄,訓練單位應予登錄役籍資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