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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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役男除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延期入營外,未依前條規定報到入營或經查證資格不符者,由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錄取資格,並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徵集,服原應服之兵役義務及役期;役男於入營梯次報到前,因可歸責役男之事由致影響用人單位權益,經用人單位提出事證,報請放棄預備錄用者,亦同,但役男於年度最後入營梯次十日前,經其他用人單位報請錄用且經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研發或技術專長需求者,不在此限。
- 2.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因故未能完成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或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並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徵集,補足應服役期。
- 3.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應通知其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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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役男未依規定報到入營或資格不符時的處理:如果役男未依前條規定報到入營或經查證資格不符,主管機關可以廢止或撤銷其錄取資格,并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的政府進行徵集,讓役男履行原本應該履行的兵役義務和役期。而如果役男在入營梯次報到前因可歸責役男之事由致影響用人單位權益,經用人單位提出事證,報請放棄預備錄用者,或役男於年度最後入營梯次十日前,經其他用人單位報請錄用且經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研發或技術專長需求者,則不在此規定的限制之內。 範例:如果一位役男因正當的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延期入營,但他未依規定報到入營,則主管機關可以撤銷他的錄取資格,並通知他的戶籍所在地政府進行徵集,役男需要履行原本應該履行的兵役義務和役期。 2. 未能完成訓練或擅離職役的處理:如果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因故未能完成基礎訓練和專業訓練,或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主管機關可以廢止他的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並指定他改服一般替代役,并通知他的戶籍所在地政府進行徵集,以補足應該服役的期間。 範例:如果一位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因故未能完成基礎訓練和專業訓練,或者擅離職役超過七天,主管機關可以廢止他的替代役資格,並要求他改服一般替代役,向他的戶籍所在地政府進行徵集。 3. 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主管機關需要通知相關的用人單位上述處理的結果。 根據台灣內政部公布的「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翻查其最新版本,可以確認上述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經查名詞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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