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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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登錄後,其預備錄用役男未足額者,得繼續與其他未經勾選之役男進行洽談,並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內至資訊管理系統辦理勾選登錄預備錄用役男,經登錄後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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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6條,用人單位在登錄完根據前條第二項規定所選取的役男後,如果仍有未足額的預備錄用役男,就可以繼續與其他沒有勾選的役男進行洽談。這些役男必須在主管機關公告的期限內,前往資訊管理系統辦理勾選登錄。一旦登錄完成,就不得再變更。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用人單位能根據他們的需求選取足夠的預備錄用役男。最新的相關資料來自「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相關範例可以是具體的用人單位在洽談並登錄預備錄用役男時的實際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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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