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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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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與用人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監事、總經理或與其相當職階之管理人員及有權決定篩選結果之人員,具有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關係者,用人單位不得勾選;其最近三年內曾擔任用人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監事、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者,亦同。
  2. 2.符合一定條件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負責人,得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3. 3.前項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案件,由主管機關專案審查核定之。
  4. 4.違反第一項規定經查獲者,或第二項役男應具備之一定條件經查證有偽造或不實者,主管機關不予核定錄取,並通知該役男;已核定錄取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役男已入營報到服役者,撤銷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7條,這一條根據以下幾點進行釋義: 1. 根據本條第1項的規定,申請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的役男以及用人單位的負責人、董事、監事、總經理或與其相當職階的管理人員以及有權決定篩選結果的人員,如果具有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關係,則用人單位不得勾選該役男;同樣地,如果役男在最近三年內曾擔任用人單位的負責人、董事、監事、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也是一樣的情況。 2. 根據本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符合一定條件並具有創新能力的新創事業負責人,可以申請在自己創立的事業中服研發替代役,不受第1項的規定限制。 3. 前述一定條件將由主管機關在政府公報上公告,申請在自創事業中服研發替代役的案件將由主管機關進行專案審查核定。 4. 如果違反了第1項的規定且已經調查查獲,或是根據第2項應擁有的一定條件被發現是虛偽或不實的,主管機關將不核准錄取並通知該役男;對已經核准錄取的人則將撤銷其錄取資格;對已報到服役的役男則將撤銷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的資格。 以上解釋的參考來自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法規,並根據最新公布的相關資料進行了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經查名詞
  • 偽造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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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申請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與用人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監事、總經理或與其相當職階之管理人員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