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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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用人單位在第6條的登錄期限屆滿後,應將預備錄用役男的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 參考資料: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6條:用人單位應於申請期限屆滿後五日內,將預備錄用役男名冊,以「預備錄取名冊作業總表_用人單位核對簽字表(如附件三)」方式返還主管機關(發函之日期為有效返還日期)。 2. 主管機關會審查預備錄用役男的專長是否符合用人單位的研發或技術需求。如果不符合,將不核定錄取並通知該役男和用人單位;如果符合,則由主管機關核定年度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錄取役男,並辦理公告,同時通知錄取役男和其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用人單位。 參考資料: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8條。 3. 前項所指的用人單位的研發或技術需求是指該用人單位向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時所提的研發或產業營運計畫內容。 參考資料: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8條。
- 第六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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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