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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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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出境,指離開臺灣地區。
  2. 2.前項臺灣地區,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臺灣地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第2條的釋義如下: 1. 本辦法所稱出境,指離開臺灣地區:這表示當一個替代役役男離開臺灣地區,即視為他在進行出境行為。 2. 前項臺灣地區,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臺灣地區:這表示「臺灣地區」的定義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第2條第1款所說的臺灣地區相同。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1款,臺灣地區指的是臺灣及其附屬島嶼、澎湖列島、金門列島、馬祖列島及其他屬臺灣之島嶼、磚礫及其自然生物資源。 例如,如果一位替代役役男從臺灣前往日本留學,那麼他離開臺灣地區即可視為出境。在這種情況下,「臺灣地區」指的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所定義的臺灣,而不僅僅是指臺灣本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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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出境,指離開臺灣地區。前項臺灣地區,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