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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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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一般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准出境: 一、機關或服勤單位派遣: (一)赴國外服勤或從事與其勤務有關之訓練、會議或活動。 (二)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各類競賽。 二、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 三、因特殊事由必須本人親自處理。
  2. 2.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出境: 一、機關或用人單位派遣: (一)赴國外從事與其業務相關之考察、會議、展覽、蒐集資料、學術交流等。 (二)赴國外接受與其業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三)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各類競賽。 二、探親:配偶或直系血親居留國外,設有戶籍或取得居留權。但限於第三階段服役期間始得提出申請。 三、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 四、休假、婚假或例假期間出國旅遊。但限於第三階段服役期間始得提出申請。 五、因特殊事由必須本人親自處理。
  3. 3.一般替代役役男於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與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第一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以代表國家出國參加競賽或探病、奔喪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第3條,替代役役男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出境。具體說明如下: 1. 對於一般替代役役男: - 第1款規定,當一般替代役役男因為機關或服勤單位的派遣需要赴國外服勤、參加訓練、會議、活動或代表國家出國參加競賽時,可以申請核准出境。 - 第2款規定,當一般替代役役男的配偶或直系血親狀況病危或死亡,需要出境探病或奔喪時,也可以申請核准出境。 - 第3款規定,當一般替代役役男因為特殊事由需要本人親自處理時,可以申請核准出境。 2. 對於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 - 第1款規定,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由於機關或用人單位的派遣需要赴國外從事考察、會議、展覽、資料蒐集、學術交流、訓練或進修,或代表國家出國參加競賽時,可以申請核准出境。 - 第2款規定,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的配偶或直系血親居留國外並有戶籍或居留權時,可以申請核准出境探親。現行限制在第三階段服役期間才能提出申請。 - 第3款規定,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的配偶或直系血親狀況病危或死亡,需要出境探病或奔喪時,可以申請核准出境。 - 第4款規定,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在休假、婚假或例假期間出國旅遊時,可以申請核准出境。現行限制在第三階段服役期間才能提出申請。 - 第5款規定,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因為特殊事由需要本人親自處理時,可以申請核准出境。 根據上述資料,一般替代役役男和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的出境申請規範不同,具體情況和相關規定在該法條中有明確的描述。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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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一般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出境: 一、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