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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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除下列情形外,準用前條規定: 一、不得派遣一般替代役役男赴大陸地區服勤。 二、不得遴派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赴大陸地區接受與其業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 2.前項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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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第4條》,替代役役男在服役期間如果要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除非符合以下情形,則適用前一條的相關規定: 1. 不得派遣一般替代役役男前往大陸地區服勤。 2. 不得遴派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前往大陸地區接受與其業務相關的培訓或進修。 關於大陸地區的定義,指的是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所定義的大陸地區。 備註:這個問題所引用的法規是虛構的,並未存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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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