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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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機關得依褒揚條例及勳章條例提出亡故役男受總統明令褒揚、授勳之申(呈)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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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13條,需用機關可以根據褒揚條例及勳章條例向總統提出請求,要求對亡故替代役役男進行褒揚和授勳。具體來說,需用機關可以根據褒揚條例第4條第2款及勳章條例第5條第2款的規定,提出請求以表彰亡故替代役役男對國家或社會的貢獻和犧牲。例如,如果亡故替代役役男在因公任務中表現出色,可以根據褒揚條例第4條第2款的規定,提出請求褒揚其英勇行為。
- 褒揚條例法規
- 勳章條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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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