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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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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亡故役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由服勤單位報由需用機關轉內政部准入祀忠烈祠或建立紀念坊、碑: 一、冒險犯難,壯烈成仁。 二、恪守職責,犧牲性命。 三、因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經總統明令褒揚。 四、奮勇救護官民因而死亡。
  2. 2.服勤單位得蒐集、提供亡故役男遺像、遺著、遺物及其他有關文獻供入祀之忠烈祠闢室陳列,以供瞻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 14 條」,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1. 亡故役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由服勤單位報由需用機關轉內政部核准入祀忠烈祠或建立紀念坊、碑: - 冒險犯難,壯烈成仁。 - 恪守職責,犧牲性命。 - 因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經總統明令褒揚。 - 奮勇救護官民因而死亡。 根據此法條,亡故役男如果具備以上所列的事蹟之一,他們的服勤單位可以向需用機關報告,並經內政部核准後,將其納入祀忠烈祠,或者建立紀念坊、碑作為表揚。 2. 服勤單位得蒐集、提供亡故役男遺像、遺著、遺物及其他有關文獻供入祀之忠烈祠闢室陳列,以供瞻仰。 根據此法條,役男的服勤單位可以收集、提供役男的遺像、遺著、遺物以及其他有關文獻,以供入祀的忠烈祠做展示和供人瞻仰。 範例: 根據內政部「亡故役男入祀忠烈祠及建立紀念碑辦法」,具有冒險犯難或壯烈成仁事蹟的役男,例如在國防工作中表現卓越、冒險犧牲生命的特殊個案,可以通過報由機關申請將其納入忠烈祠,供後人紀念。例如,某位替代役役男在執行特殊任務時為國家犧牲,獲得了總統的明令褒揚,根據相關法規,其服勤單位可以提出申請,使其名字被刻在忠烈祠的名單中,以示表揚。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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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亡故役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由服勤單位報由需用機關轉內政部核准入祀忠烈祠或建立紀念坊、碑: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