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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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亡故役男之事蹟,除由服勤單位依規定宣付國史館外,並得函請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敘方志或立傳記。
- 2.亡故役男畢(肄)業之學校,得刊立碑亭,以資紀念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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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15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亡故役男之事蹟,除由服勤單位依規定宣付國史館外,並得函請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敘方志或立傳記。 這條規定指出,在亡故役男的事蹟除了由服勤單位按照規定提交給國史館外,也可以函請役男的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文獻的記錄,列在方志或是立傳記中。 2. 亡故役男畢(肄)業之學校,得刊立碑亭,以資紀念表彰。 根據這條規定,役男亡故後,他所畢業或正在就讀的學校可以建立碑亭,以紀念和表彰他們。 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紀念和表揚亡故的替代役男,讓他們的事蹟能夠被妥善保存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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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