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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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需用機關、服勤單位應辦理事項,於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由內政部役政署、用人單位分別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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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條「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16條」,該條款的內容為本辦法規定所需要的相關機關或單位應負責處理的事項,涉及替代役男因公而亡並需要進行安葬、紀念或表揚的情況。根據該法條,替代役男在研發或產業訓儲方面服勤時,負責辦理這些事項的機關是內政部役政署和用人單位。這表示當替代役男因公過世時,內政部役政署和用人單位將負責處理他的安葬、紀念以及表揚事宜。 這些事情的處理方式和具體細節可以在「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的其他相關條文中找到。根據問題所提及的法條,並沒有提供具體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與該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或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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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