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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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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2. 2.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五條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6 條規定如下: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根據這項條文,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自西元97年1月1日起生效。 2.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五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根據這項條文,除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五條之外的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生效,而其他的修正條文則自發布日起生效。 以上回答以中華民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公布及其他相關法規為參考。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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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6 條規定:「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