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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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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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5條,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在結束時,應進行結算,並將其餘存權益解繳國庫。這表示該基金在終止時,除了按照相關規定解繳國庫外,其餘的資金或權益應歸還給國庫。這條規定強調了對基金結束時資金的處理方式,以確保基金的運用和保管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參考資料: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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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