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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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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5條,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在結束時,應進行結算,並將其餘存權益解繳國庫。這表示該基金在終止時,除了按照相關規定解繳國庫外,其餘的資金或權益應歸還給國庫。這條規定強調了對基金結束時資金的處理方式,以確保基金的運用和保管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參考資料: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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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5 條規定:「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