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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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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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4條,該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分配。具體的分配方式和程序可參考該法規的其他相關條文和相關的法律解釋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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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