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7.16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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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基金成立第一年,得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本基金之開辦費。
二、用人單位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費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服役期間之薪俸、主副食費、住宿與交通津貼、保險、撫卹及相關權益等支出。
二、辦理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所需費用支出。
三、對用人單位或役男之申請、資格甄審、服勤督考、人員訪談、檢視制度執行與運作等行政及管理費用。
四、延攬及獎助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本部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主任及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補派(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及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辦事人員若干人,分組辦事,均由本部就本部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現職人員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進用若干工作人員。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五條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7.1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