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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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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研發及產訓儲替代役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本部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主任及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2. 2.前項委員出缺時,得補派(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3. 3.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的規定,該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由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管理會負責。管理會由十一至十三位委員組成,其中一位委員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聘(派)兼役政署署長及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可續聘(派)。如果委員職位出缺,可以進行遴聘,並聘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mple: 如果其中一位委員因個人因素辭去職位,管理會可以行遴聘程序來補充新的委員,並聘期會延續至原委員的任期屆滿時止。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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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規定:「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