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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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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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1條規定,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根據該條規定,該基金可以依照業務需要,透過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來達到投資增值或保值的目的。這些投資工具通常是低風險且具有穩定回報的投資選項。例如,該基金可以投資政府公債或國庫券,以獲取穩定的利息收入,同時保證資金的安全性。這些投資手段可以幫助基金確保資金的安全及運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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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