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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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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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2條規定,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這表示該基金的預算編製、執行以及決算等事項都必須遵循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和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基金管理機關在執行這些事項時,需要依據相關法律進行操作,確保基金的預算編製、執行和決算過程合法合規。 參考資料: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2條
- 預算法法規
- 會計法法規
- 決算法法規
- 審計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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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