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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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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0 條規定,該基金的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存儲的方式應依據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根據公庫法第 18 條之 1,公庫應將基金資金存儲於國有銀行或依法經營之銀行。這意味著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必須將其資金存儲在符合法律要求的銀行中,以確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 公庫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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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