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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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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2條規定,該基金為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特種基金,其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634003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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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2 條規定:「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