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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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2條規定,該基金為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特種基金,其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6340032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預算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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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