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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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基金成立第一年,得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本基金之開辦費。 二、用人單位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費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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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了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的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1. 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本基金之開辦費。 2. 用人單位繳納的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費收入。 3. 受贈收入。 4. 本基金的孳息收入。 5. 其他有關收入。 基金的來源可以是政府撥款、用人單位的繳納費用、受贈收入、基金的投資收益,以及其他相關的收入。以下是參考資料提供的相關範例和解釋: - 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本基金之開辦費例:在基金剛成立的第一年,政府可能會通過預算程序,撥款給基金作為開辦費用。 - 用人單位繳納的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費收入例:企業及其他用人單位根據相關法規,需支付研究發展費用或產業訓儲費用,這些費用將成為基金的來源之一。 - 受贈收入例:基金可能會接受捐贈款項,這些捐贈款項將作為基金的來源。 - 本基金的孳息收入例:如果基金進行投資,所獲得的投資收益將成為基金的來源之一。 - 其他有關收入例:其他跟基金相關的收入也可以成為基金的來源,具體情況可能需要根據相關法規進一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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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