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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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及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辦事人員若干人,分組辦事,均由本部就本部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現職人員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進用若干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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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7條規定,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管理機構(以下稱本會)設有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以及其他業務所需的辦事人員。這些人員都是從本部的役政署現職人員中派兼而來,並且根據業務需要,本會還可以聘用一些工作人員。 作為一個例子,根據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的情況,這些辦事人員可能包括財務人員、投資專家、法律顧問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士,他們將負責處理基金的收支保管和運用工作。根據現行法規,這些人員應該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以確保基金的有效管理和運作。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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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