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領受義務役軍人死亡慰問金之遺族居住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委託他人代領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依下列方式辦理驗證之委託書: 一、在國外者,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 二、在大陸地區者,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在香港或澳門者,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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