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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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受義務役軍人死亡慰問金之遺族居住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委託他人代領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依下列方式辦理驗證之委託書: 一、在國外者,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 二、在大陸地區者,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在香港或澳門者,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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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法規,《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第10條規定遺族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居住並委託他人代領慰問金時,應提出驗證委託書,並經過相對應的機構或團體的驗證。 1. 在國外的居民需要提出委託書經駐外機構的驗證。 2. 在大陸地區的居民需要提出委託書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的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 3. 在香港或澳門的居民需要提出委託書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 以上三種情況都需要遵守相應的驗證程序才能代領慰問金。
- 慰問金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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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