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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之種類及發給對象如下: 一、義務役軍人死亡慰問金:經國防部發布死亡通報令核定有案之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義務役軍人。 二、義務役軍人身心障礙慰問金:經國防部發布身心障礙通報令核定有案之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之義務役軍人。 三、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 (一)因公致身心障礙人員。 (二)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前,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經內政部發有案之退役或停役人員,且未經榮服處核定停止安置就養者,或經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核發有案滯留醫院療養之人員。
  2. 義務役軍人因作戰或因公受傷未達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者,其慰問金由國防部依相關法令規定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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