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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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義務役軍人,指依法徵集或考選之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接受徵集之常備兵役士兵、補充兵役士兵及應召在營之義務役後備軍人。
- 2.本辦法所稱因公致身心障礙人員,指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核定安置就養有案之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之義務役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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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第2條的規定,下面是對該法條中各項的釋義: 1. 本辦法所稱義務役軍人,指依法徵集或考選之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接受徵集之常備兵役士兵、補充兵役士兵及應召在營之義務役後備軍人。 根據這個規定,「義務役軍人」指的是根據法律進行徵集或考試的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接受徵集的常備兵役士兵、補充兵役士兵和應召在營的義務役後備軍人。 2. 本辦法所稱因公致身心障礙人員,指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核定安置就養有案之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之義務役軍人。 根據這個規定,「因公致身心障礙人員」指的是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核定安置就養並有相關案例的義務役軍人,他們是因作戰或因公事故而致身心障礙的。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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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