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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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義務役軍人死亡及身心障礙慰問金,屬縣(市)政府所轄者,由內政部發給及編列預算支應;屬直轄市政府所轄者,由直轄市政府發給及編列預算支應。
- 2.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屬內政部發給者,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屬直轄市政府發給者,由直轄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屬縣(市)政府發給者,由內政部編列預算全額補助支應。
- 3.身心障礙人員安養津貼,屬直轄市政府發給者,由直轄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屬縣(市)政府發給者,由內政部編列預算全額補助支應。
- 4.前條所定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金額,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其財政狀況編列預算加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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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義務役軍人死亡及身心障礙慰問金由該縣(市)政府所轄的頒發,由內政部發給及編列預算支應;屬於直轄市政府所轄者,則由直轄市政府發給及編列預算支應。 2. 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若屬於內政部所發給者,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屬於直轄市政府所發給者,由直轄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屬於縣(市)政府所發給者,則由內政部編列預算全額補助支應。 3. 身心障礙人員安養津貼,若屬於直轄市政府所發給者,由直轄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屬於縣(市)政府所發給者,則由內政部編列預算全額補助支應。 4. 根據前一條所定的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金額,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其財政狀況編列預算加發之。 這些資訊提供了有關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第5條的詳細規定,但並不提供任何具體範例或典型案例。
- 慰問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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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