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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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義務役軍人死亡慰問金,以其遺族為領受人;其領受順序、數人領受方式及領受權利之喪失,準用軍人撫卹條例相關規定。
- 2.義務役軍人身心障礙慰問金、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以其本人為領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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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義務役軍人死亡慰問金由其遺族領受。其領受順序、多人領受的方式,以及領受權利的喪失,適用《軍人撫卹條例》相關規定。這意味著遺族需按照相關法規的順序來領受慰問金,並遵守相應的領受資格和程序。 2. 義務役軍人身心障礙慰問金、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和安養津貼由本人領受。這些補助金和津貼是直接給予義務役軍人本人的,以提供他們在身心障礙或退伍後的生活所需。
- 慰問金名詞
- 軍人撫卹條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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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