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程序如下: 一、義務役軍人死亡慰問金、義務役軍人身心障礙慰問金:接獲國防部死亡或身心障礙通報令後,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核定後發給。 二、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 (一)榮服處於核定安置就養或停止安置就養案件時,應函知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核定安置就養案件,應將身心障礙人員之作戰、因公致身心障礙、服義務役證明及經榮服處核定安置就養等相關資料,函送內政部辦理複核確認後,再辦理發給作業。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與榮服處核對安置就養資格,核對無誤後三節慰問金於每年三節(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前發放完畢;安養津貼按月發給。
- 2.身心障礙人員發生死亡、戶籍異動或身心障礙狀況變更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即函報內政部核列。
- 3.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有誤領、溢領或漏發時,應依法請求返還或辦理補發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第7條,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的發給程序包括以下幾點: 1. 對於義務役軍人死亡慰問金和身心障礙慰問金: - 接獲國防部死亡或身心障礙通報令後,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核定後發給。 2. 對於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 - 在榮服處核定安置就養或停止安置就養案件時,榮服處應函知內政部、直轄市和縣(市)政府。 - 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核定安置就養案件後,應將身心障礙人員的作戰、因公致身心障礙、服義務役證明和經榮服處核定安置就養等相關資料函送內政部辦理複核確認後,再辦理發給作業。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與榮服處核對安置就養資格,核對無誤後,在每年的三節(春節、端午節和中秋節)之前發放完畢;安養津貼則按月發給。 3. 當身心障礙人員死亡、戶籍異動或身心障礙狀況變更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立即函報內政部核列。 4. 若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有誤領、溢領或漏發的情況,則應依法請求返還或辦理補發作業。 以上資訊參考自最新版本的《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 慰問金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