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第8條: 1. 根據法條規定,當義務役軍人身心障礙慰問金發放後,如果在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傷病原因加劇而導致身心障礙等級變更或死亡,並且經國防部發布死亡或身心障礙通報令的情況下,可以補發其差額。如果其他法規已明確規定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治療的最低期限,則依照該規定辦理,但最晚不得超過二年。 2. 對於身心障礙人員而言,對於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的身心障礙狀況鑑定,依照最初身心障礙等級通報令的審認結果為基準。在不具現役軍人身分的情況下,如果在五年內因同一傷病原因加劇導致身心障礙狀況變更,則依照變更後的身心障礙狀況基準進行發給。 以上是根據該法條的解釋結果,並使用相關的參考資料,說明了該法條的內容和適用情況。
- 慰問金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