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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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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義務役軍人身心障礙慰問金發放後,自確定身心障礙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傷病原因加劇而致身心障礙等級變更或死亡,經國防部發布死亡或身心障礙通報令者,補發其差額;如其他法規已明定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治療最低期限者,從其規定,至遲不得逾二年。
  2. 2.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之身心障礙狀況鑑定依最初身心障礙等級通報令審認;於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之日起五年內,因同一傷病原因加劇,致身心障礙狀況變更者,依變更後之身心障礙狀況基準發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第8條: 1. 根據法條規定,當義務役軍人身心障礙慰問金發放後,如果在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傷病原因加劇而導致身心障礙等級變更或死亡,並且經國防部發布死亡或身心障礙通報令的情況下,可以補發其差額。如果其他法規已明確規定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治療的最低期限,則依照該規定辦理,但最晚不得超過二年。 2. 對於身心障礙人員而言,對於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的身心障礙狀況鑑定,依照最初身心障礙等級通報令的審認結果為基準。在不具現役軍人身分的情況下,如果在五年內因同一傷病原因加劇導致身心障礙狀況變更,則依照變更後的身心障礙狀況基準進行發給。 以上是根據該法條的解釋結果,並使用相關的參考資料,說明了該法條的內容和適用情況。

  • 慰問金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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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第 8 條規定:「義務役軍人身心障礙慰問金發放後,自確定身心障礙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傷病原因加劇而致身心障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