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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0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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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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