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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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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兒少法第 100 條規定醫事、教育、社工等職業未在 24 小時內通報疑似兒虐者,處 6,000 至 60,000 元罰鍰。

Q · 老師看到學生身上有不明瘀青沒通報會被罰嗎?

會。最高罰六萬,罰個人不罰學校

依兒少法第 100 條,醫事人員、教育人員、社工等在知悉疑似兒虐情形時,必須在 24 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或撥 113。未通報且無正當理由者,由直轄市縣市社政機關處 6,000 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罰鍰對象是個人不是機構,2019 年上限從 3 萬調高至 6 萬。

白話解讀

台灣的兒虐通報系統有一個你可能不知道的設計:法律強制特定職業必須當「眼睛」。如果你是老師、醫師、社工、警察、教保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等,看到疑似兒虐線索卻沒通報,被罰的不是你的雇主,是你個人。罰鍰從六千到六萬。這個金額在 2019 年被調高一倍(原本上限是三萬),因為立法者發現太多第一線人員「不知道」自己有強制通報義務,或知道但選擇明哲保身。重點不是罰多重,是這條打破了「家務事不要管」的職業習慣:在你的職業身份下看到疑似兒虐,沉默就是違法。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0 條為法定通報義務罰則條款,規定醫事、社福、教育、保育、教保、警察、司法、移民、戶政及村里幹事等執行兒少福利業務之人員,於知悉疑似兒虐情形而違反第 53 條第 1 項 24 小時通報義務且無正當理由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不是這條列出的職業,看到疑似兒虐有義務通報嗎?

你沒有「強制」通報義務,所以不會被本條罰。但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任何人都「得」通報,鼓勵全民參與。即使沒罰責,看到疑似兒虐還是建議撥 113,因為通報人身分受法律保護,且善意通報不會構成名譽損害。內行人提示:一般民眾通報雖無強制義務,但通報後社政會啟動調查,你的觀察可能救一個孩子。

Q2通報後如果查無虐待事實,會不會被家長反告?

不會。第 53 條明文規定通報人或機構在通報過程中受到的保護,包括身分保密與免責條款。即使查無虐待,只要你是善意通報(非惡意誣告),法律會保護你。內行人提示:如果擔心被報復,可以匿名通報,社政機關有義務保密通報人身分。

Q3強制通報是什麼?

依兒少法第 53 條,10 種特定職業在知悉疑似兒虐時必須於 24 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違反者依第 100 條處 6,000-60,000 元罰鍰。罰鍰對象是個人不是機構,2019 年上限自 3 萬調高至 6 萬。內行人提示:通報門檻是「合理懷疑」非「確定事實」,不要因為怕通報錯而沉默,沉默才是違法。

Q4向主管報告算履行通報義務嗎?

不算。法定通報必須在 24 小時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撥 113 完成,內部呈報如未送達主管機關,責任仍在你身上。實務上很多案件是因為層層上呈拖過 24 小時黃金期,第一線人員被罰。內行人提示:建議直接撥 113 同時通知主管,雙軌保護自己。

Q5「無正當理由」的範圍是什麼?

正當理由限於不可抗力等客觀無法通報情形,例如突發病重住院、車禍昏迷。「不確定是否真的虐待」「怕得罪家長」「以為主管會處理」都不算正當理由。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如果你能證明當時已盡力(例如試圖打 113 但因住院昏迷無法完成),可主張正當理由減免,但要有醫療證明等客觀證據。

Q624 小時計時怎麼算?

從知悉之時起算,不分工作或非工作時間。深夜或假日知悉也算進去,可隔日上班再補通報但須在 24 小時內完成。內行人提示:知悉時點以「客觀上能合理推斷你知道」為準,例如查看監視器、收到簡訊、看到對話紀錄的時點,事後賴帳很難成立。

Q7強制通報義務是什麼?

依兒少法第 53 條,特定職業在知悉疑似兒虐時必須 24 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違反者依第 100 條罰 6,000-60,000 元。

Q8哪些職業有強制通報義務?

醫事人員、社工、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少福利業務人員。

Q9113 保護專線是什麼?

衛福部 24 小時兒少及家暴保護專線,可受理通報、提供諮詢、轉介社政機關。通報後立即產生案件編號。

Q10「合理懷疑」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通報義務的觸發標準,不要求確定虐待事實,只要客觀上有合理跡象(如反覆瘀青、行為退縮、敘述異常)即構成義務發動點。

Q11看到疑似兒虐怎麼通報?

撥 113 或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通報,可用電話、傳真、線上系統、書面任一方式。

Q12通報內容要寫什麼?

兒少基本資料、疑似虐待類型、發現時間地點、可能加害者關係、具體觀察事實(傷型、行為異常、敘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強制通報(第53條第1項)一般通報(第53條第2項)一般通報(第53條第2項)
適用對象10 類特定職業人員任何人都得通報
違反效果罰 6,000-60,000 元(本條 100 條)無罰責
通報時限知悉後 24 小時內無時限,建議盡速
通報門檻合理懷疑即須通報得依個人判斷
免責保護善意通報受法律保護善意通報受法律保護

強制通報(第53條第1項)

適用對象
10 類特定職業人員
違反效果
罰 6,000-60,000 元(本條 100 條)
通報時限
知悉後 24 小時內
通報門檻
合理懷疑即須通報
免責保護
善意通報受法律保護

一般通報(第53條第2項)

適用對象
任何人都得通報
違反效果
無罰責
通報時限
通報門檻
得依個人判斷
免責保護
善意通報受法律保護

一般通報(第53條第2項)

適用對象
違反效果
通報時限
無時限,建議盡速
通報門檻
免責保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児童虐待の防止等に関する法律 第 6 條(通告義務)+ 第 17 條(罰則)
韓國아동학대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 10 조(신고의무자 미이행 시 1천만원 이하 과태료)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 11 條(强制报告制度)
德國§ 8a SGB VIII(児童保護任務)+ KKG(Bundeskinderschutzgesetz)
法國Article 434-3 Code pénal(不申报罰 5 年監禁 + 75,000 歐元)
美國California Penal Code § 11166(Mandated Reporter)等各州 Mandatory Reporting Law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1001111 全文修正)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一條移列。   二、為使處罰對象更為明確,爰酌修文字;另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動,修正所引敘之條次。

(1040123 修正)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修正原條文,增訂「教保服務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為法定責任通報人員。

(1080329 修正)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兒童及少年為弱勢且難以發聲之族群,當遭遇非法對待如性騷擾、虐待等,若第一線常接觸之老師、教育人員或警察、司法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未依規定通報,往往造成孩童極大傷害;另考量違反通報之行為態樣、嚴重情節不一,為保留實務執行彈性,爰提高罰鍰金額上限,並酌修文字。

(10011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一條移列。   二、為使處罰對象更為明確,爰酌修文字;另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動,修正所引敘之條次。

(1040123 修正)

修正原條文,增訂「教保服務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為法定責任通報人員。

(1080329 修正)

兒童及少年為弱勢且難以發聲之族群,當遭遇非法對待如性騷擾、虐待等,若第一線常接觸之老師、教育人員或警察、司法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未依規定通報,往往造成孩童極大傷害;另考量違反通報之行為態樣、嚴重情節不一,為保留實務執行彈性,爰提高罰鍰金額上限,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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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0 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