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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0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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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兒少法第 101 條於 2015 年 12 月 16 日刪除,原親職教育輔導規定整併至第 102 條,並將「得」改為「應」強化強制性。

Q · 兒少法第 101 條到底還在不在?

依立法院修法紀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1 條已於 2015 年 12 月 16 日刪除。原條文規定父母使兒少有特定情形時,主管機關「得」命接受 8 至 50 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刪除後相關規範整併至第 102 條,並將「得」改為「應」,使主管機關對嚴重情形之家庭具強制介入義務,且時數調整為 4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引用本條時應一併標註已整併至第 102 條。

白話解讀

2015 年 1 月刪除。原規定父母使兒少有特定情形得命接受 8 至 50 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刪除後相關規範整併至第 102 條,並把「得」改為「應」,強化強制介入。

法律定性

本條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 章罰則之一,於 2015 年 12 月 16 日修法時刪除。原條文係 100 年全文修正時由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65 條第 1 項第 3 款移列,規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使兒少有特定情形者,得命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其後因親職教育輔導規定散落多條,立法者統一整併至第 102 條,並將命令性質由裁量性「得」改為羈束性「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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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兒少法第 101 條還在嗎?

已於 2015 年 12 月 16 日刪除,相關規定整併至第 102 條。新案件須改適用第 102 條,引用本條時應標註已刪除避免誤用過時法源。

Q2兒少法第 101 條為什麼被刪除?

親職教育輔導規定原本散落多條,立法者於 2015 年修法時統一整併至第 102 條,並將命令性質由「得」改為「應」強化強制性,使主管機關對嚴重情形之家庭具強制介入義務。

Q3「得」命改為「應」命差在哪?

「得」是主管機關有裁量空間,符合要件時可命可不命;「應」則是羈束處分,符合要件時必須命令,主管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命可能構成違法不作為。第 102 條改為「應」後,主管機關介入家庭的義務明顯強化。

Q4親職教育輔導不去會怎樣?

依現行第 102 條第 3 項,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經命令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或時數不足者,得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接受為止。

Q5兒少法第 101 條是什麼?

兒少法第 101 條為原規範父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之條文,2011 年由舊兒少福利法第 65 條移列,已於 2015 年 12 月 16 日刪除並整併至第 102 條。

Q6為什麼兒少法第 101 條被刪除?

親職教育輔導規定原散落於兒少法多條,立法者於 2015 年統一整併至第 102 條,並將命令性質由「得」改為「應」以強化主管機關強制介入義務。

Q7親職教育輔導是什麼?

由主管機關命令父母或實際照顧者接受 4 至 50 小時的家庭教育與親職技能課程,目的在改善照顧能力與保護兒少福祉,依現行第 102 條辦理。

Q8兒少法第 101 條整併到哪一條?

整併至現行第 102 條。第 102 條同時擴大適用情形、改為「應」命強制介入、調整時數為 4-50 小時,並新增拒不接受罰鍰機制。

Q9兒少法第 101 條已刪除,現在要看哪一條?

現行依據為第 102 條。撰寫書狀、行政處分書、論文引用時請務必更新法源為第 102 條,引用第 101 條將構成適用法令錯誤。

Q10親職教育輔導怎麼進行?

由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函命特定家長於指定機構或社福中心接受課程,內容含親職技能、兒少發展、虐待辨識等,需簽到完成全部時數。

Q11被命令接受親職教育不去會怎樣?

依現行第 102 條第 3 項,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或時數不足者,處 3,000 元至 1 萬 5 千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接受為止,紀錄亦影響後續監護權判定。

Q12親職教育輔導時數多長?

現行第 102 條規定 4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由主管機關依個案嚴重程度裁量;舊第 101 條為 8-50 小時,下限較高,整併後降低下限便於主管機關彈性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eleted_art_101current_art_102
命令性質「得」命接受(裁量)「應」命接受(強制)
時數範圍8 至 50 小時4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
適用對象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範圍未變)
拒不接受效果原無明文罰鍰機制處 3,000 元至 1 萬 5 千元罰鍰
現行有效性2015-12-16 已刪除現行有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児童虐待の防止等に関する法律 第 11 条(保護者への指導・助言)
🇰🇷 韓國아동복지법 제 29 조의 2(아동학대행위자에 대한 상담·교육 등)
🇨🇳 中國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 17、118 条(家庭教育指导)
🇩🇪 德國SGB VIII § 8a / § 16(Hilfen zur Erzie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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