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3 分鐘3 分鐘3 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01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兒少法第 101 條於 2015 年 12 月 16 日刪除,原親職教育輔導規定整併至第 102 條,並將「得」改為「應」強化強制性。

Q · 兒少法第 101 條到底還在不在?

已刪除,看第 102 條

依立法院修法紀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1 條已於 2015 年 12 月 16 日刪除。原條文規定父母使兒少有特定情形時,主管機關「得」命接受 8 至 50 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刪除後相關規範整併至第 102 條,並將「得」改為「應」,使主管機關對嚴重情形之家庭具強制介入義務,且時數調整為 4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引用本條時應一併標註已整併至第 102 條。

白話解讀

2015 年 1 月刪除。原規定父母使兒少有特定情形得命接受 8 至 50 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刪除後相關規範整併至第 102 條,並把「得」改為「應」,強化強制介入。

法律定性

本條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 章罰則之一,於 2015 年 12 月 16 日修法時刪除。原條文係 100 年全文修正時由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65 條第 1 項第 3 款移列,規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使兒少有特定情形者,得命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其後因親職教育輔導規定散落多條,立法者統一整併至第 102 條,並將命令性質由裁量性「得」改為羈束性「應」。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兒少法第 101 條還在嗎?

已於 2015 年 12 月 16 日刪除,相關規定整併至第 102 條。新案件須改適用第 102 條,引用本條時應標註已刪除避免誤用過時法源。

Q2兒少法第 101 條為什麼被刪除?

親職教育輔導規定原本散落多條,立法者於 2015 年修法時統一整併至第 102 條,並將命令性質由「得」改為「應」強化強制性,使主管機關對嚴重情形之家庭具強制介入義務。

Q3「得」命改為「應」命差在哪?

「得」是主管機關有裁量空間,符合要件時可命可不命;「應」則是羈束處分,符合要件時必須命令,主管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命可能構成違法不作為。第 102 條改為「應」後,主管機關介入家庭的義務明顯強化。

Q4親職教育輔導不去會怎樣?

依現行第 102 條第 3 項,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經命令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或時數不足者,得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接受為止。

Q5兒少法第 101 條是什麼?

兒少法第 101 條為原規範父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之條文,2011 年由舊兒少福利法第 65 條移列,已於 2015 年 12 月 16 日刪除並整併至第 102 條。

Q6為什麼兒少法第 101 條被刪除?

親職教育輔導規定原散落於兒少法多條,立法者於 2015 年統一整併至第 102 條,並將命令性質由「得」改為「應」以強化主管機關強制介入義務。

Q7親職教育輔導是什麼?

由主管機關命令父母或實際照顧者接受 4 至 50 小時的家庭教育與親職技能課程,目的在改善照顧能力與保護兒少福祉,依現行第 102 條辦理。

Q8兒少法第 101 條整併到哪一條?

整併至現行第 102 條。第 102 條同時擴大適用情形、改為「應」命強制介入、調整時數為 4-50 小時,並新增拒不接受罰鍰機制。

Q9兒少法第 101 條已刪除,現在要看哪一條?

現行依據為第 102 條。撰寫書狀、行政處分書、論文引用時請務必更新法源為第 102 條,引用第 101 條將構成適用法令錯誤。

Q10親職教育輔導怎麼進行?

由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函命特定家長於指定機構或社福中心接受課程,內容含親職技能、兒少發展、虐待辨識等,需簽到完成全部時數。

Q11被命令接受親職教育不去會怎樣?

依現行第 102 條第 3 項,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或時數不足者,處 3,000 元至 1 萬 5 千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接受為止,紀錄亦影響後續監護權判定。

Q12親職教育輔導時數多長?

現行第 102 條規定 4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由主管機關依個案嚴重程度裁量;舊第 101 條為 8-50 小時,下限較高,整併後降低下限便於主管機關彈性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eleted_art_101current_art_102
命令性質「得」命接受(裁量)「應」命接受(強制)
時數範圍8 至 50 小時4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
適用對象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範圍未變)
拒不接受效果原無明文罰鍰機制處 3,000 元至 1 萬 5 千元罰鍰
現行有效性2015-12-16 已刪除現行有效

deleted_art_101

命令性質
「得」命接受(裁量)
時數範圍
8 至 50 小時
適用對象
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
拒不接受效果
原無明文罰鍰機制
現行有效性
2015-12-16 已刪除

current_art_102

命令性質
「應」命接受(強制)
時數範圍
4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
適用對象
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範圍未變)
拒不接受效果
處 3,000 元至 1 萬 5 千元罰鍰
現行有效性
現行有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児童虐待の防止等に関する法律 第 11 条(保護者への指導・助言)
韓國아동복지법 제 29 조의 2(아동학대행위자에 대한 상담·교육 등)
中國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 17、118 条(家庭教育指导)
德國SGB VIII § 8a / § 16(Hilfen zur Erziehu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1001111 全文修正)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情節嚴重者,得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由原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移列。

(104012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命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之規定,統一於第一百零二條規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011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由原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移列。

(1040123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命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之規定,統一於第一百零二條規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1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1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