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兒少福利法第 28 條要求中央定期召開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民間代表不得少於一半。
Q · 誰負責協調兒童事故傷害防制?民間能參加嗎?
中央跨部會會議,民間代表不得少於一半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8 條,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協調會議,整合事故資料登錄、安全教育教材、遊具玩具交通載具標準等四件事。第二項強制規定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這是民間正式進入兒少事故審議的法定保障席位。
一個冷酷的事實是這條條文存在的真正理由:事故傷害連續多年是台灣 1 到 14 歲兒童的首要死因,而大多數事故傷害是可預防的。法律命令中央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召開協調會議,整合四件事:事故傷害資料登錄、安全教育教材建立與推廣、遊樂設施與玩具與交通載具的標準與檢查、其他防制機制。立法理由直白指出:兒少事故防治最大困難在業務分散在各部會無橫向協調,所以這個會議是政府承認自己需要跨部會解決問題的證據。第二項規定學者專家和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一半,這是這條最值錢的設計,因為它防止會議淪為官員自己關門開的形式主義。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8 條建立跨部會兒少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機制,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召開協調會議,審議兒少事故傷害資料登錄、安全教育教材、遊具玩具與交通載具標準等事項,並以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的法定比例,確保專業意見與公民監督進入決策核心。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會議紀錄屬於應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可以到衛生福利部社家署或相關部會的官網查閱,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向主管機關申請。實務上很多會議紀錄沒有主動上網,要寄申請書(紙本或電子),主管機關 15 日內必須答覆。寫申請書時引用本條(第 28 條)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會處理得比較快。
可以。第二項規定學者專家和民間團體代表的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這是法定保障。實務上會議遴聘程序由各部會自行訂定,通常會公開徵詢相關領域的專家或團體推薦。兒少福利、教育、消費者保護、交通安全、玩具安全等領域的全國性團體比較容易被遴聘,地方型小團體可以透過大型聯盟組織爭取席位。
建立跨部會兒少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制度,要求中央定期召開並法定民間代表 1/2 席位保障。
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交通部、經濟部標檢局等)定期共開的跨部會會議。
本條第二項法定學者專家加上民間團體代表的合計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一半。
建立全國兒少事故傷害的統一資料庫,作為防制政策的實證依據。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寄申請書給衛福部社家署,引用本條(兒少法 §28)+ 資訊公開法 §7、§9,15 日內必答覆。
透過全國性兒福、教育、消保、交通安全聯盟組織推薦;地方小團體可加入大聯盟爭取席位。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收取工本費,多為新台幣數十至數百元,紙本與電子檔費用不同。
比對會議紀錄結論 vs. 現行法規命令與檢查制度的落差,作為立委質詢或行政訴訟的證據。
28 條建立協調平台(制度層),29 條規範具體交通載具管理(執行層)。前者是政策製造,後者是規範落地。
本條會議聚焦事故傷害防制(4 件事),兒少推動小組是更上層的綜合性政策諮詢,範圍更廣但事故議題較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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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立法理由一、將原兒童福利法第三十三條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合併修正。。 二、第一項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之場所,並為因應社會變遷趨勢及避免掛一漏萬或窒礙難行,酌修其內容。 三、第二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禁止義務。 四、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五、原兒童福利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以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辦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資料登錄。 二、兒童及少年安全教育教材之建立、審核及推廣。 三、兒童及少年遊戲與遊樂設施、玩具、用品、交通載具等標準、檢查及管理。 四、其他防制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前項會議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根據衛生署統計,事故傷害是國人十大死因之一,且連續十四年來是1-14 歲兒童的首要死因,而大多數的事故傷害是可以避免的。然而,目前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治最大困難即是各項業務分散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而無橫向協調機制,需制定此一機制進行跨部會之協調。透過較高層級的會議,將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預防的機制與功能彰顯,讓兒童及少年的事故傷害能被有效降低。 三、依據兒童局98年「兒童安全實施方案」具體採行措施訂定之。由於事故傷害資料不完備,導致無法發展具體防治策略,致使台灣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死亡率連續14年高居十大死因首位。故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統一訂定各級醫療院所之兒少事故傷害登錄作業。
一、將原兒童福利法第三十三條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合併修正。。 二、第一項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之場所,並為因應社會變遷趨勢及避免掛一漏萬或窒礙難行,酌修其內容。 三、第二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禁止義務。 四、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五、原兒童福利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根據衛生署統計,事故傷害是國人十大死因之一,且連續十四年來是1-14 歲兒童的首要死因,而大多數的事故傷害是可以避免的。然而,目前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治最大困難即是各項業務分散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而無橫向協調機制,需制定此一機制進行跨部會之協調。透過較高層級的會議,將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預防的機制與功能彰顯,讓兒童及少年的事故傷害能被有效降低。 三、依據兒童局98年「兒童安全實施方案」具體採行措施訂定之。由於事故傷害資料不完備,導致無法發展具體防治策略,致使台灣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死亡率連續14年高居十大死因首位。故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統一訂定各級醫療院所之兒少事故傷害登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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