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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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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2. 2.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兒少法第 54-1 條將吸毒者子女關照從被動詢問升為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的主動查訪義務,並銜接通報與安置程序。

Q · 鄰居因毒品被抓,他家小孩會有人管嗎?

依法警方須主動查訪

依兒少法第 54-1 條,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依法必須主動查訪兒童生活與照顧狀況;查訪過程若發現孩子有第 53、54 條的危險情形,應立刻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啟動兒少保護程序。這條把過去被動等通報的漏洞,往前推到偵辦警察與檢察官身上。

白話解讀

鄰居的爸媽因為毒品被警察帶走,他家四歲的小孩怎麼辦?以前的答案是:靠當事人自己被書面詢問是否需要協助。後果是大量孩子在父母被羈押、勒戒、服刑後,被父母的毒友、同居人接手照顧,多起虐童致死案件追溯起來都在這個漏洞裡。這條 2012 年新增的法律,把「主動查訪」變成義務: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被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入獄服刑,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必須主動查訪這個孩子的生活狀況;查訪過程中發現孩子處於危險(兒少法第53、54條情形),必須立刻通報社政機關啟動保護。這條的存在意味著你發現附近有這種家庭時,不是只能「希望有人管」,而是依法已經有人要管,你可以用條號要求承辦人員依法處理。

法律定性

兒少法第 54-1 條為 2012 年增訂的吸毒者子女查訪條款,將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的職責從單純的刑事追訴,延伸至被告兒童照顧狀況的主動查訪義務,並建立與第 53 條責任通報、第 54 條不利處境通報、第 56 條緊急安置之間的銜接機制,構成刑事程序與兒少保護網之間的法律橋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怎麼讓警察知道有小孩需要被查訪?

最快的方式是打 113 保護專線,明確說「依兒少福利法第 54-1 條請求啟動查訪」並提供父母涉案資訊與孩子目前所在地。也可以直接聯絡偵辦該毒品案的派出所或地檢署,請承辦人依本條規定執行。內行人提示:113 會記錄你的通報,並把案件轉給地方社政與警政。同時提到條號,效率會明顯不同,因為承辦人會知道你不是隨便檢舉,而是依法請求公部門履行義務。

Q2父母被抓孩子會直接被帶走嗎?

不會自動被帶走。本條只是「查訪」義務,不是「強制帶離」。查訪結果如果發現孩子有受虐或無人妥善照顧的情形,警方會通報社政,再由社政依第 56 條等規定評估是否需要緊急安置。如果家中有適當親屬可以接手照顧,孩子通常會留在原本的支持網絡內。內行人提示:許多家庭在這個階段會主動聯繫祖父母或兄弟姊妹接手,這對日後監護權的安排比讓社政直接介入安置有利得多。

Q3如果警察沒有主動查訪,可以怎麼辦?

本條雖然是「應」查訪,但實務上承辦警察可能因案量大而疏漏。如果你已通報但孩子狀況沒改善,可以向該警察分局督察單位或上級警察機關反映,也可以直接向社政主管機關(地方政府社會局)申訴並請求介入。內行人提示:若情況嚴重,向監察院陳情或聯絡長期關注兒少議題的民意代表辦公室,能讓案件從基層往上推,加快處理速度。

Q4兒少法第 54-1 條是什麼?

2012 年增訂的吸毒者子女主動查訪條款,把刑事程序與兒少保護網銜接起來。

Q5司法警察的主動查訪義務是什麼?

依本條,警察、檢察官、法院須主動前往兒童所在地瞭解生活照顧狀況,非等待通報。

Q6什麼情況會啟動本條的查訪?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受通緝、羈押、勒戒、戒治、服刑五種情況之一。

Q7本條的「實際照顧者」包含誰?

不限於法定監護人,同居人、祖父母、其他長期擔負照顧責任者也算。

Q8怎麼通報需要查訪的兒童?

撥打 113 並明確說「依兒少法 54-1 條請求啟動查訪」,同時可聯絡偵辦的派出所或地檢署。

Q9查訪後孩子怎麼安置?

由社政依第 56 條評估,優先讓親屬接手,無人可照顧才走家外安置。

Q10父母被押的家屬可以做什麼?

主動聯絡承辦警察、檢察官,提供能照顧的親屬聯絡資訊;越早安排越好。

Q11警察沒主動查訪怎麼辦?

向警察分局督察單位、縣市社會局申訴;嚴重時可向監察院陳情或聯絡民代辦公室。

Q12兒少法 54-1 跟 53 條通報差在哪?

53 條是責任通報人「知悉即通報」,54-1 是司法人員「主動查訪」,先查再通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53article_54article_54_1
通報觸發要件知悉兒少有受虐、遺棄、目睹家暴等八款情形知悉兒少家庭有經濟、失業、酗酒等不利處境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因毒品案被通緝、羈押、勒戒、戒治或服刑
通報義務主體醫事、社工、教育、保育、警察、司法、移民等責任通報人員同第 53 條範圍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主動查訪義務)
啟動程序知悉即通報知悉不利處境即通報先主動查訪生活照顧狀況,發現第 53、54 條情形再通報
立法目的兒少受虐責任通報網家庭支持與預防刑事程序與兒少保護網的銜接(2012 年增訂)

article_53

通報觸發要件
知悉兒少有受虐、遺棄、目睹家暴等八款情形
通報義務主體
醫事、社工、教育、保育、警察、司法、移民等責任通報人員
啟動程序
知悉即通報
立法目的
兒少受虐責任通報網

article_54

通報觸發要件
知悉兒少家庭有經濟、失業、酗酒等不利處境
通報義務主體
同第 53 條範圍
啟動程序
知悉不利處境即通報
立法目的
家庭支持與預防

article_54_1

通報觸發要件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因毒品案被通緝、羈押、勒戒、戒治或服刑
通報義務主體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主動查訪義務)
啟動程序
先主動查訪生活照顧狀況,發現第 53、54 條情形再通報
立法目的
刑事程序與兒少保護網的銜接(2012 年增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児童虐待の防止等に関する法律第 6 條(通告義務)+ 児童福祉法第 25 條(要保護兒童通告)— 但日本無針對毒品案被告子女的主動查訪專條
韓國아동복지법 제 26 조(아동학대 신고의무)+ 형사소송법 제 196 조 — 但韓國無針對毒品案被告子女的專條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11 條(強制報告制度)+ 第 43 條(涉案未成年人臨時照料)
德國SGB VIII § 8a(Schutzauftrag bei Kindeswohlgefährdung)+ § 42(Inobhutnahme)— 兒少福利機關承擔德國體系下的主動介入義務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L226-2-1(informations préoccupantes)+ L226-4(signalement)— 法國以社會服務機關為主動介入主體
美國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 (CAPTA, 42 U.S.C. § 5106a) + state-level Drug-Endangered Children (DEC) Initiatives — 多數州有 Drug-Endangered Children 法定計畫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1010726 增訂)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經查法務部雖已訂定「受刑人、在押人或受保安處分人有子女需照顧之通知處遇流程」,協助受刑人、在押人等之未成年子女於其服監、在押期間避免受到不當之照顧,然而該處遇流程係採被動書面詢問,而非主動查訪,一旦受刑人等認為無受助必要,或擔心兒童會被帶離,而謊稱不需要協助,即易產生兒少保護之漏洞。因此,兒童遭受父母之吸毒友人或同居人虐待之社會案件,已不勝枚舉。   二、為及早預防因藥物濫用而虐待兒童之悲劇發生,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刑事訴訟法所定義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其十二歲以下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1010726 增訂)

一、經查法務部雖已訂定「受刑人、在押人或受保安處分人有子女需照顧之通知處遇流程」,協助受刑人、在押人等之未成年子女於其服監、在押期間避免受到不當之照顧,然而該處遇流程係採被動書面詢問,而非主動查訪,一旦受刑人等認為無受助必要,或擔心兒童會被帶離,而謊稱不需要協助,即易產生兒少保護之漏洞。因此,兒童遭受父母之吸毒友人或同居人虐待之社會案件,已不勝枚舉。   二、為及早預防因藥物濫用而虐待兒童之悲劇發生,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刑事訴訟法所定義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其十二歲以下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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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4-1 條規定:「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