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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2.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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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王昊條款!!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