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兒少法第 54-1 條將吸毒者子女關照從被動詢問升為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的主動查訪義務,並銜接通報與安置程序。
Q · 鄰居因毒品被抓,他家小孩會有人管嗎?
依法警方須主動查訪
依兒少法第 54-1 條,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依法必須主動查訪兒童生活與照顧狀況;查訪過程若發現孩子有第 53、54 條的危險情形,應立刻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啟動兒少保護程序。這條把過去被動等通報的漏洞,往前推到偵辦警察與檢察官身上。
鄰居的爸媽因為毒品被警察帶走,他家四歲的小孩怎麼辦?以前的答案是:靠當事人自己被書面詢問是否需要協助。後果是大量孩子在父母被羈押、勒戒、服刑後,被父母的毒友、同居人接手照顧,多起虐童致死案件追溯起來都在這個漏洞裡。這條 2012 年新增的法律,把「主動查訪」變成義務: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被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入獄服刑,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必須主動查訪這個孩子的生活狀況;查訪過程中發現孩子處於危險(兒少法第53、54條情形),必須立刻通報社政機關啟動保護。這條的存在意味著你發現附近有這種家庭時,不是只能「希望有人管」,而是依法已經有人要管,你可以用條號要求承辦人員依法處理。
兒少法第 54-1 條為 2012 年增訂的吸毒者子女查訪條款,將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的職責從單純的刑事追訴,延伸至被告兒童照顧狀況的主動查訪義務,並建立與第 53 條責任通報、第 54 條不利處境通報、第 56 條緊急安置之間的銜接機制,構成刑事程序與兒少保護網之間的法律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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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快的方式是打 113 保護專線,明確說「依兒少福利法第 54-1 條請求啟動查訪」並提供父母涉案資訊與孩子目前所在地。也可以直接聯絡偵辦該毒品案的派出所或地檢署,請承辦人依本條規定執行。內行人提示:113 會記錄你的通報,並把案件轉給地方社政與警政。同時提到條號,效率會明顯不同,因為承辦人會知道你不是隨便檢舉,而是依法請求公部門履行義務。
不會自動被帶走。本條只是「查訪」義務,不是「強制帶離」。查訪結果如果發現孩子有受虐或無人妥善照顧的情形,警方會通報社政,再由社政依第 56 條等規定評估是否需要緊急安置。如果家中有適當親屬可以接手照顧,孩子通常會留在原本的支持網絡內。內行人提示:許多家庭在這個階段會主動聯繫祖父母或兄弟姊妹接手,這對日後監護權的安排比讓社政直接介入安置有利得多。
本條雖然是「應」查訪,但實務上承辦警察可能因案量大而疏漏。如果你已通報但孩子狀況沒改善,可以向該警察分局督察單位或上級警察機關反映,也可以直接向社政主管機關(地方政府社會局)申訴並請求介入。內行人提示:若情況嚴重,向監察院陳情或聯絡長期關注兒少議題的民意代表辦公室,能讓案件從基層往上推,加快處理速度。
2012 年增訂的吸毒者子女主動查訪條款,把刑事程序與兒少保護網銜接起來。
依本條,警察、檢察官、法院須主動前往兒童所在地瞭解生活照顧狀況,非等待通報。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受通緝、羈押、勒戒、戒治、服刑五種情況之一。
不限於法定監護人,同居人、祖父母、其他長期擔負照顧責任者也算。
撥打 113 並明確說「依兒少法 54-1 條請求啟動查訪」,同時可聯絡偵辦的派出所或地檢署。
由社政依第 56 條評估,優先讓親屬接手,無人可照顧才走家外安置。
主動聯絡承辦警察、檢察官,提供能照顧的親屬聯絡資訊;越早安排越好。
向警察分局督察單位、縣市社會局申訴;嚴重時可向監察院陳情或聯絡民代辦公室。
53 條是責任通報人「知悉即通報」,54-1 是司法人員「主動查訪」,先查再通報。
| 比較面向 | article_53 | article_54 | article_54_1 |
|---|---|---|---|
| 通報觸發要件 | 知悉兒少有受虐、遺棄、目睹家暴等八款情形 | 知悉兒少家庭有經濟、失業、酗酒等不利處境 |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因毒品案被通緝、羈押、勒戒、戒治或服刑 |
| 通報義務主體 | 醫事、社工、教育、保育、警察、司法、移民等責任通報人員 | 同第 53 條範圍 |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主動查訪義務) |
| 啟動程序 | 知悉即通報 | 知悉不利處境即通報 | 先主動查訪生活照顧狀況,發現第 53、54 條情形再通報 |
| 立法目的 | 兒少受虐責任通報網 | 家庭支持與預防 | 刑事程序與兒少保護網的銜接(2012 年增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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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經查法務部雖已訂定「受刑人、在押人或受保安處分人有子女需照顧之通知處遇流程」,協助受刑人、在押人等之未成年子女於其服監、在押期間避免受到不當之照顧,然而該處遇流程係採被動書面詢問,而非主動查訪,一旦受刑人等認為無受助必要,或擔心兒童會被帶離,而謊稱不需要協助,即易產生兒少保護之漏洞。因此,兒童遭受父母之吸毒友人或同居人虐待之社會案件,已不勝枚舉。 二、為及早預防因藥物濫用而虐待兒童之悲劇發生,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刑事訴訟法所定義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其十二歲以下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一、經查法務部雖已訂定「受刑人、在押人或受保安處分人有子女需照顧之通知處遇流程」,協助受刑人、在押人等之未成年子女於其服監、在押期間避免受到不當之照顧,然而該處遇流程係採被動書面詢問,而非主動查訪,一旦受刑人等認為無受助必要,或擔心兒童會被帶離,而謊稱不需要協助,即易產生兒少保護之漏洞。因此,兒童遭受父母之吸毒友人或同居人虐待之社會案件,已不勝枚舉。 二、為及早預防因藥物濫用而虐待兒童之悲劇發生,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刑事訴訟法所定義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其十二歲以下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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