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六、其他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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