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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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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六、其他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兒少法第 9 條規範地方主管機關六項職掌:政策規劃、中央政策執行、專業人員訓練、保護業務執行、機構監督、其他督導,是 113 保護專線運作法源。

Q · 兒少出事誰會來救?中央還是地方?

地方社會局,依兒少法第 9 條第 4 款執行

依兒少法第 9 條第 4 款,兒少保護業務之執行屬地方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打 113 時電話會依來電地區轉接到該縣市社會局值班社工,由該縣市社會局派員家訪、評估、必要時聲請保護令或啟動緊急安置。中央衛福部負責政策與監督,但「真正會踏進你家門」的那個人來自第 9 條規範的地方體系。

白話解讀

社工踏進你家門口那一刻,背後動用的權限來自第 9 條。實際的家訪、保護令聲請、緊急安置、心理輔導、機構立案、第一線執行,全部在縣市社會局手上。這是兒少福利體系中最靠近你的那一級政府。中央在台北寫政策,地方在你隔壁派社工。六款掌理事項裡,第 4 款「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執行」是 113 保護專線背後的實際運作依據。當你通報的時候,電話轉接到的就是所在縣市的社會局。真正會來救你孩子的,是這條裡的那群人。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 條為地方主管機關職權分工條款,明定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就兒少福利政策規劃執行、中央政策落實、專業人員訓練、保護業務執行、機構設立監督等六大事項負第一線執行責任,構成台灣兒少保護體系中地方政府的法定職權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社工來家訪不用事先告知嗎?可以拒絕嗎?

依第 9 條第 4 款,兒少保護業務的執行由地方社工負責,緊急狀況下不需預告。非緊急一般訪視通常會先電話約時間。家長可以拒絕家訪,但拒絕可能被解讀為「不配合」而影響評估。較好的做法是約定時間並請第三方在場。內行人提示:家訪過程你可以全程錄音錄影,這是你的權利,社工不能禁止。

Q2對社工處置不服該怎麼申訴?

三層救濟管道:先向該社工的督導反映,再向縣市社會局科長書面陳情,最後可向縣市長信箱投訴並要求書面回覆。如果是行政處分(例如強制安置決定),可依訴願法在收到處分後 30 天內提訴願。內行人提示:務必要求對方出具書面決定,口頭通知無法訴願。

Q3兒少法第 9 條是什麼?

規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六項兒少福利職權,是地方第一線執行兒少保護的法源依據。

Q4什麼叫地方主管機關?

依本法第 6 條,直轄市政府與縣(市)政府,實務上分工至社會局或社會處。

Q5113 保護專線是什麼?

衛福部建置的 24 小時保護專線,電話自動轉接到所在縣市社會局值班社工。

Q6什麼是兒少福利機構?

提供安置、教養、托育、早療等服務的公私立機構,設立與監督由地方主管機關負責。

Q7怎麼通報兒少受虐?

撥 113 或向所在縣市社會局通報,提供地址、可辨識特徵、目擊情境即可,不需提供完整身分。

Q8對社工處置不服怎麼救濟?

先向社工督導反映 → 社會局科長書面陳情 → 縣市長信箱。行政處分可在 30 天內提訴願。

Q9緊急安置流程怎麼跑?

社工依第 56 條判斷立即危險 → 啟動緊急安置 → 72 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 → 家長可委任律師應訴。

Q10怎麼向兒少福利機構投訴?

依第 9 條第 5 款,向機構所在縣市社會局投訴,要求書面回覆並保留紀錄。

Q11兒少法第 9 條 vs 第 8 條差在哪?

第 8 條中央職掌(政策、監督、訓練規劃),第 9 條地方職掌(執行、家訪、保護業務)。中央立法地方執行。

Q12社工家訪 vs 警察上門差在哪?

社工依第 9 條第 4 款執行保護業務沒強制力,警察依警職法可強制。家長對社工可拒絕,對警察就不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中央(第8條)地方(第9條)中央(第8條)
管轄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工作性質政策規劃、法規制定、監督協調個案執行、家訪、保護業務
對民眾接觸間接(透過地方)直接(113、社工家訪)
陳情管道衛福部信箱社會局/縣市長信箱
資源落差各縣市差異顯著全國統一

中央(第8條)

管轄
衛生福利部
工作性質
政策規劃、法規制定、監督協調
對民眾接觸
間接(透過地方)
陳情管道
衛福部信箱
資源落差

地方(第9條)

管轄
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工作性質
個案執行、家訪、保護業務
對民眾接觸
直接(113、社工家訪)
陳情管道
社會局/縣市長信箱
資源落差
各縣市差異顯著

中央(第8條)

管轄
工作性質
對民眾接觸
陳情管道
資源落差
全國統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児童福祉法 第10条(市町村の業務)+ 第11条(都道府県の業務)
韓國아동복지법 제13조(아동복지 전담공무원 등)+ 제15조(보호조치)
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10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職責)
德國SGB VIII § 85(Sachliche Zuständigkeit – Jugendamt 地方分權)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L.221-1(compétence du département en aide sociale à l'enfance)
美國State-level Child Protective Services (CPS) under federal CAPTA framework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920502 制定)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對涉及相關機關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應全力配合之。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政策、福利工作、福利事業、專業人員訓練、兒童及少年保護、親職教育、福利機構設置等相關事宜。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優生保健、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及少年心理保健、醫療、復健及健康保險等相關事宜。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幼稚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家庭教育、社會教育、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等相關事宜。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年滿十五歲少年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勞動條件之維護等相關事宜。   五、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建築物管理、公共設施、公共安全、建築物環境、消防安全管理、遊樂設施等相關事宜。   六、警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人身安全之維護、失蹤兒童及少年之協尋等相關事宜。   七、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幼童專用車檢驗等相關事宜。   八、新聞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閱聽權益之維護、媒體分級等相關事宜之規劃與辦理。   九、戶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及戶籍相關事宜。   十、財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相關事宜。   十一、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立法理由一、原兒童福利法第六條第三項移列。鑒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涉及範圍廣泛,所涉機關非僅止於司法、衛生、教育部分;再者,僅片面要求各該機關配合,亦顯有不足,為免掛一漏萬,爰改為規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橫向配合,藉以積極共同規劃各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至於各該權責業務之辦理,並予強調應針對兒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以利本法之落實。   二、參考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條之立法例,訂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橫向分工,藉以積極共同規劃各項兒童少年福利業務。

(1001111 全文修正)

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六、其他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條移列,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0920502 制定)

一、原兒童福利法第六條第三項移列。鑒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涉及範圍廣泛,所涉機關非僅止於司法、衛生、教育部分;再者,僅片面要求各該機關配合,亦顯有不足,為免掛一漏萬,爰改為規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橫向配合,藉以積極共同規劃各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至於各該權責業務之辦理,並予強調應針對兒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以利本法之落實。   二、參考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條之立法例,訂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橫向分工,藉以積極共同規劃各項兒童少年福利業務。

(100111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條移列,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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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 條規定:「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地方目的事業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