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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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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事業之策劃、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國際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中央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九、其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兒少權益法第 8 條規範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九項職掌:全國政策、跨縣市協調、經費分配、人員訓練等,個案處理屬地方政府。

Q · 兒少案件要找中央衛福部還是地方政府?

個案找地方政府,跨縣市協調找中央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 條,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社家署)只掌理 9 款全國性事務:政策規劃、地方執行監督、經費分配、專業人員訓練、國際合作、保護業務規劃、全國性機構設立等。具體個案(孩子被虐、社工介入、保護令申請)一律找地方政府社會局,依第 9 條辦理。但「跨縣市協調」是中央獨家職權——案件從 A 縣搬到 B 縣,只有中央能協調社工紀錄轉移與保護令銜接。

白話解讀

你寫信給衛福部投訴你孩子在幼兒園的遭遇,信會被原封不動轉給你戶籍地的縣市政府。不是衛福部不想幫你,是第 8 條劃清了它的工作範圍:全國性政策規劃、跨縣市監督協調、經費分配、專業人員訓練、國際交流、全國性機構設立。具體的個案處理,那是地方政府的活。這一條告訴你中央是政策廚房,不是急診室。但它有一個超重要的角色:跨縣市協調。如果你的案件從台北跨到台南,原本的社工紀錄不會自動跟著你,這時候只有中央能協調兩個縣市的資料轉移和銜接。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 條為中央主管機關職掌規範,列舉九款由中央衛生福利部掌理之全國性兒少福利事項,包含政策規劃、跨縣市監督協調、經費分配、評鑑規劃、專業人員訓練、國際交流、保護業務規劃、中央機構設立及其他全國性策劃督導。本條與第 9 條(地方主管機關職掌)構成兒少福利中央與地方職權劃分的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跨縣市的兒少保護案件要找誰?

依第 8 條第 2 款,監督協調是中央主管機關的職責。你可以直接向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反映,同時要求原管轄縣市政府提供完整的社工紀錄和保護令正本。不這樣做,搬家後的新縣市可能要重新評估案情,中間的保護會斷鏈。內行人提示:要求原社工出具「案件轉介摘要」,這份文件比冷冰冰的卷宗影本更能讓新縣市社工快速掌握重點,保護的連續性大幅提升。

Q2想申請兒少相關的政府補助該找中央還是地方?

視補助性質而定。全國性專案補助(例如社福團體的大型計畫)走中央,依第 3 款由衛福部社家署分配。在地性的個人或小型團體補助多半由縣市社會局辦理,經費源頭也是中央分配下來的。內行人提示:申請中央的大型補助前,先到衛福部社家署官網看「補助作業要點」,每個項目有明確的申請窗口、時程、金額上限,寫在申請書裡引用正確的要點編號,審查時會加分。

Q3兒少權益法第 8 條規範什麼?

規範中央衛福部九項全國性兒少福利職掌,是中央地方分工的法源條款。

Q4中央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差在哪?

中央主管機關是衛福部(管總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教育部/勞動部/法務部等(管各專業領域)。本條但書讓目的事業優先。

Q5什麼叫跨縣市協調?

兒少案件當事人從 A 縣搬到 B 縣,社工紀錄與保護令需要銜接,依第 2 款由中央負責協調兩地政府。

Q6兒少權益法第 8 條跟憲法的關係是什麼?

本條的中央地方分工是憲法第 107-110 條及增修條文「全國一致事項中央管、執行性事項地方管」原則的具體化。

Q7兒少案件要找衛福部怎麼聯絡?

衛福部社家署 02-2653-1949,或上 sfaa.gov.tw 查對應科室。跨縣市案件指明依第 8 條第 2 款。

Q8怎麼判斷案件該找中央還是地方?

看是個案還是政策、是單一縣市還是跨縣市、是執行還是規劃。個案+單一縣市+執行 → 地方;政策/跨縣市/規劃 → 中央。

Q9想申請中央兒少補助流程是什麼?

依第 3 款,看衛福部社家署年度「補助作業要點」,備齊計畫書+預算表+機構立案證明,注意每年公告期間。

Q10怎麼確保跨縣市案件保護令不斷鏈?

同時發函原縣市+新縣市+衛福部社家署,要求原社工出具「案件轉介摘要」,主動向新縣市社政科室報到。

Q11兒少權益法第 8 條 vs 第 9 條職權怎麼分?

第 8 條中央 9 款(政策層)、第 9 條地方 13 款(執行層)。第 9 條條款更多因為實際業務量大。

Q12兒少權益法第 8 條 vs 兒少福利機構設立標準差在哪?

第 8 條第 8 款是中央職權的總則性宣示,「兒少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是依本條授權所訂的子法,規範具體申請與監督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entrallocal
處理事項全國性政策、跨縣市協調、經費分配、人員訓練、國際合作、保護業務規劃、中央機構個案處理、地方機構設立、社工派遣、保護令執行、地方補助
法源本法第 8 條(9 款)本法第 9 條(13 款)
適用情境跨縣市、全國性、政策層級個案、在地、執行層級
對應窗口衛福部社家署縣市政府社會局

central

處理事項
全國性政策、跨縣市協調、經費分配、人員訓練、國際合作、保護業務規劃、中央機構
法源
本法第 8 條(9 款)
適用情境
跨縣市、全國性、政策層級
對應窗口
衛福部社家署

local

處理事項
個案處理、地方機構設立、社工派遣、保護令執行、地方補助
法源
本法第 9 條(13 款)
適用情境
個案、在地、執行層級
對應窗口
縣市政府社會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児童福祉法 第3条の3、第56条の6(国及び地方公共団体の責務)
韓國아동복지법 제4조(국가와 지방자치단체의 책무)
中國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6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德國SGB VIII §§ 81-83(Aufgaben des Bundes und der Länder im Kinder- und Jugendhilferecht)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article L121-1 et suivants(compétences de l'État en matière de protection de l'enfance)
美國42 U.S.C. § 5101 et seq.(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 - federal responsibilities under HH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920502 制定)

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各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各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六、其他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立法理由一、將原兒童福利法第九條移列修正。   二、依現行法例,相關法律於地方主管機關部分,多已規定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則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應相同,惟鑒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範圍甚廣,直轄市、縣(市)政府實際負責各種業務之機關、單位皆有不同,並非全由同一機關、單位辦理,為免滋生疑義,並利本法之落實,爰增列但書規定。

(1001111 全文修正)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事業之策劃、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國際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中央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   九、其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條移列,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0920502 制定)

一、將原兒童福利法第九條移列修正。   二、依現行法例,相關法律於地方主管機關部分,多已規定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則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應相同,惟鑒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範圍甚廣,直轄市、縣(市)政府實際負責各種業務之機關、單位皆有不同,並非全由同一機關、單位辦理,為免滋生疑義,並利本法之落實,爰增列但書規定。

(100111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條移列,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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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 條規定:「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