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紙業者未依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履行處置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認定者,亦同。
重點摘要兒少法第93條規定,新聞紙業者未依主管機關處置命令履行者,處新臺幣3至15萬元罰鍰,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Q · 報紙刊登違反兒少法的內容,被主管機關通知下架卻不下架,會被罰多少?
3至15萬,按次罰到下架為止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3條,新聞紙業者未依命履行處置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經主管機關依第45條第4項認定者亦同。處置形式包括網路版下架、後續刊登警語、停刷、停售剩餘庫存或發行更正啟事等。
報紙在數位時代雖然式微,但這條法律給了它一個特別的位置:新聞紙業者如果刊載了違反兒少法第45條的內容(過度描述犯罪細節、自殺方法、色情、暴力等對兒少有害的內容),主管機關要求業者「處置」(例如下架、修正、補充警語),業者必須在期限內履行。沒履行,三萬到十五萬罰鍰,並且按次重罰直到履行為止。第二句更狠: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違反第45條第4項的,同樣處罰。「認定」這個詞代表機關有相當的裁量空間。為什麼新聞業者要被特別處理?因為新聞自由是憲法保障的核心,所以法律不直接禁止新聞報導內容,而是事後要求處置;但若處置義務也不履行,那就進入這條的射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3條為新聞紙業者違反第45條兒少保護內容規範後,未配合主管機關處置命令的行政罰則,建立3至15萬元罰鍰並按次處罰的機制,是新聞自由「事後管制」設計的核心強制執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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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定義的「新聞紙」指依出版法或出版品管理規範登記的紙本報紙,但近年實務有討論將具新聞性的電子媒體準用本條的趨勢。目前主管機關對網路自媒體較常用第46條(網際網路平臺)或第94條處理,但不能假設粉專完全不在射程內。內行人提示:自媒體經營者應自我設定編採守則,特別是涉及未成年人、自殺、犯罪細節的報導,這是降低被檢舉和被認定違規最務實的做法。
處置不限於回收紙本。常見處置方式包括:網路版下架或修改、後續紙本刊登更正啟事或警語、停止再刷、停止銷售剩餘庫存等。主管機關通常會接受合理的替代處置方案,但業者必須主動提出。內行人提示:收到通知後7天內主動與主管機關聯繫提出處置方案,比沉默等期限到期再被罰更能爭取彈性。
若未依主管機關處置命令履行,依第93條處3至15萬元罰鍰,按次重罰至履行為止。
處置範圍更廣,包括網路版下架、加註警語、停刷、停售剩餘庫存、發行更正啟事等多種形式,業者可主動提替代方案。
第45條第4項授權主管機關個案判斷是否屬不當內容,認定後直接觸發第93條罰則,裁量空間大但受比例原則拘束。
每次稽查發現業者仍未履行處置,都可以視為獨立違規行為再裁罰,金額累積無上限,直到業者完成處置為止。
立即在期限內執行處置(下架、警語、停售),同時書面回報已執行內容,再考慮是否提訴願爭執裁罰。
蒐集網頁下架截圖、停售證明、警語版面、發行更正啟事影本等,附書面回報函在期限內寄達主管機關。
30天內依訴願法第14條提訴願,訴願與處置義務是平行軌道,提訴願不停止履行義務,不執行仍會觸發按次罰鍰。
建立內部編採守則並定期培訓、收到通知後7天內主動聯繫提出處置方案、保留編輯流程紀錄主張已盡注意義務。
第93條限新聞紙(報紙),第92條規範新聞紙以外的出版品、錄影帶、遊戲軟體,兩者上位實體條文與處置標準不同。
第93條規範傳統紙本報紙(罰3-15萬),第94條規範網際網路平臺(罰6-30萬),但電子報界線實務有爭議。
| 媒體類型 | 適用條文 | 罰鍰範圍 | 按次處罰 | 上位實體條文 |
|---|---|---|---|---|
| 新聞紙(傳統報紙) | 兒少法第93條 | 3至15萬 | 是 | 第45條 |
| 新聞紙以外出版品/錄影帶/遊戲軟體 | 兒少法第92條 | 依情節 | 是 | 第44條 |
| 網際網路平臺 | 兒少法第94條 | 6至30萬 | 是 | 第4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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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紙業者未依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履行處置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認定者,亦同。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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