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聞紙業者未依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履行處置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認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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