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兒童福利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縣 (市) 政府應辦理左列兒童福利措施: 一、婦幼衛生、優生保健及預防注射之推行。 二、對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建立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三、對兒童與家庭提供諮詢輔導服務。 四、對於無力撫育未滿十二歲之子女者,予以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五、早產兒、重病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兒童全部或一部醫療費用之醫療補助。 六、對於不適宜在其家庭內教養之兒童,予以適當之安置。 七、對於棄嬰及無依兒童,予以適當之安置。 八、其他兒童及其家庭之福利服務。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