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 (市) 政府應辦理左列兒童福利措施: 一、婦幼衛生、優生保健及預防注射之推行。 二、對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建立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三、對兒童與家庭提供諮詢輔導服務。 四、對於無力撫育未滿十二歲之子女者,予以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五、早產兒、重病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兒童全部或一部醫療費用之醫療補助。 六、對於不適宜在其家庭內教養之兒童,予以適當之安置。 七、對於棄嬰及無依兒童,予以適當之安置。 八、其他兒童及其家庭之福利服務。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13條的規定,縣(市)政府有以下兒童福利措施的責任: 1. 婦幼衛生、優生保健及預防注射的推行。 例如,政府可設立婦幼保健機構,提供婦幼健康照護及進行相關預防注射的工作。 2. 建立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針對發展遲緩的特殊兒童。 例如,政府可以建立早期通報系統,以便對發展遲緩的特殊兒童進行早期干預和早期療育服務,以促進他們的發展。 3. 對兒童及其家庭提供諮詢輔導服務。 例如,政府可以設立兒童諮詢輔導中心,提供兒童及其家庭專業的諮詢和輔導服務,協助他們解決問題並維護兒童的權益。 4. 對於無力撫育未滿十二歲子女的家庭,提供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例如,政府可以提供財政援助或醫療補助給無力撫育未滿十二歲子女的家庭,以幫助他們解決生活或醫療上的困難。 5. 對早產兒、重病兒童的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全部或部分醫療費用時,提供醫療補助。 例如,政府可以提供醫療補助給無力支付早產兒、重病兒童全部或部分醫療費用的扶養義務人,以確保這些兒童得到適當的醫療照護。 6. 對於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的兒童,提供適當的安置。 例如,政府可以提供安置或送養等選項,為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的兒童提供適當的照顧環境。 7. 對於棄嬰和無依兒童,提供適當的安置。 例如,政府可以提供收容機構或領養等選項,為棄嬰和無依兒童提供適當的安置和照顧。 8. 提供其他兒童及其家庭的福利服務。 例如,政府可以提供其他相關的福利服務,來滿足兒童及其家庭的需要。 縣(市)政府應根據上述法規,確保兒童的基本權益得到保障,提供他們所需的各項福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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