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四款之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以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父母失業、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維持子女生活者。 二、父母一方死亡,他方無力撫育者。 三、父母雙亡,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者。 四、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自行撫育,而無經濟能力者。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14條的規定,前條第四款所提到的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僅適用於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兒童: 一、其父母因失業、疾病或其他原因,無法提供足夠的生活費用。 二、其父母中的一方已逝世,而另一方無法獨力撫養。 三、其父母雙亡,但其親屬願意代為撫養,並且又無經濟能力的情況下。 四、未被認領且非婚生的子女,其生母自行撫養,但又無經濟能力的情況下。 兒童福利法第14條的參考資料可以以兒童福利法本身為主要依據。其中,具有關聯度的最新範例可以是根據相關法條和規定,政府機關提供的兒童福利補助案例或個案的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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