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四款之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以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父母失業、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維持子女生活者。 二、父母一方死亡,他方無力撫育者。 三、父母雙亡,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者。 四、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自行撫育,而無經濟能力者。
前條第四款之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以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父母失業、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維持子女生活者。 二、父母一方死亡,他方無力撫育者。 三、父母雙亡,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者。 四、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自行撫育,而無經濟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