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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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係指兒童之家庭發生不可預期之事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兒童無法獲得妥善照顧者而言。 前項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由當地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時得洽商有關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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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規定,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指的是兒童的家庭遭遇無法預期的事故,導致家庭陷入困境,使兒童無法獲得適當照顧。這種重大變故需要當地主管機關的確定,必要時可以和相關機構進行協商來確定。 參考資料: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62&flno=18)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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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