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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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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係指兒童之家庭發生不可預期之事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兒童無法獲得妥善照顧者而言。 前項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由當地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時得洽商有關機關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規定,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指的是兒童的家庭遭遇無法預期的事故,導致家庭陷入困境,使兒童無法獲得適當照顧。這種重大變故需要當地主管機關的確定,必要時可以和相關機構進行協商來確定。 參考資料: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62&flno=18)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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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係指兒童之家庭發生不可預期之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