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依本法安置之兒童及其家庭,應進行個案調查、諮商,並提供家庭服務。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處理兒童個案時,兒童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應提供資料;認為有續予救助、輔導、保護兒童之必要者,得移送兒童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1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依兒童福利法安置的兒童及其家庭,應進行個案調查、諮商,並提供家庭服務。這表示主管機關有責任對安置兒童及其家庭進行詳細的調查,進行諮商並提供適當的家庭服務。 同時,根據該條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處理兒童個案時,應從兒童的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獲取相關資料。如果認為有必要繼續提供救助、輔導、保護兒童,則可以將案件轉交至兒童的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上述問題沒有提供具體的案例或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