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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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人,係指與兒童有直接利害關係之人。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利害關係人,由主管機關認定之;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利害關係人,由法院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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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所謂的利害關係人是指與兒童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在兒童福利法的不同條款中,對於利害關係人的認定由不同的機關進行。根據兒童福利法第17條第1項,利害關係人的認定由主管機關進行;而根據第27條第4項、第28條第3項、第29條、第40條第1項及第41條第1項,利害關係人的認定則由法院進行。 參考資料:《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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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