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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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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機構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25條,兒童福利機構的目的事業應受到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指導和監督。這表示兒童福利機構需要接受主管機關的指導,在執行其目的事業時,必須遵守相關的規定和指示。主管機關將負責監督兒童福利機構的運作,以確保其按照法律和相關標準提供適當的福利服務。 例如,若一個兒童福利機構在執行其目的事業時違反相關法律或指導方針,相關的主管機關可以對其進行監督和處分。這可能包括發出警告、要求改善、撤銷許可、罰款等。主管機關的監督和指導有助於確保兒童福利機構的運作符合法律要求,並提供適當的服務,以保護兒童的福祉。 資料來源:《兒童福利法》、《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 福利機構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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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兒童福利機構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