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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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當主管機關依照兒童福利法第25條第3項對兒童福利機構做出限期改善的處分時,主管機關應填發通知單給該機構。當受到該處分的機構接到通知單後,應提出一份改善計畫書,並由主管機關與該機構所屬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進行評估。 參考資料:《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條文
- 福利機構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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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