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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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係指罹患疾病、身體受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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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28條,這條法明確定義了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的概念。該法指稱這類兒童是指罹患疾病、身體受傷或身心障礙而無法自理生活的人。根據這條法律,這些兒童需要特別的照護和關愛。這個條文提供了一個針對這些兒童的特定定義,以便確定他們是否符合受到本法規定的福利保障。例如,如果兒童罹患嚴重疾病而需要長期醫療和特殊照護,根據這條法規,他們有資格接受相應的福利措施。
- 第三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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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