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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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條之規定公告姓名或機構名稱時,得發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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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36條之規定,當主管機關依照該法第44條至第46條以及第50條的規定公告姓名或機構名稱時,可以發布新聞。具體而言,當主管機關需要公告有關兒童福利的姓名或機構名稱時,可以透過發布新聞的方式來進行公告。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讓公眾能夠及時地獲取相關資訊,以確保兒童福利事務的透明度。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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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